深圳市综普产品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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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包装备案和套装备案要求
化妆品包装备案,综普整理
化妆品包装备案文案内容要求
(一)品名
一般由【商标+成分/功效+属性名】组成,分别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命名。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命名应当依据新广告法和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进行产品命名。
(二)成分
按照2016版技术规范的规定攥写成分,并按照含量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在产品包装上。
(三)化妆品功效
不得夸张宣传产品效果、虚假效果;禁止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缓解作用和效果(包括菌类、螨类、毒、炎、敏、保健类、内调、班类等);禁止使用医疗术语(廯类、痛、伤、激素、身体不适、发类症等)。
(四)使用方法、储存方法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应当参考2016版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进行撰写。
(五)生产企业及实际生产企业信息
应当包含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
(六)工厂三证信息(现有3种情况)
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新生产许可证号(QS不用打)
(七)产品标准号
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八)产地
比如:广东省 广州市 、广东 广州
(九)保质期
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见包装 或 生产日期见包装 保质期:X年、XX月
(十)净含量
使用中文“净含量:”作为导出语。
(十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品
另外,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化妆品包装备案设计版面规范
1、包装标签文案字体高度: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2、净含量字体高度
化妆品包装备案要求字符高度
3、产品信息内容参考
序号 项目 要求 禁忌 备注
1 产品名称 1、商标/品牌名称 在各种文件中使用统一的产品名称及书写格式。
2、个性/功效修饰语言
3、产品属性
2 商标logo 不能出现两个® 企业logo用新版的
3 生产许可证 粤妆2016XXXX 香皂、沐浴露、牙刷不需要
4 执行标准 详见《执行标准大全》
5 回收标志 所有产品标签均标注
6 净含量 如实填写 “香皂”使用:包装时净含量
7 条形码 每款产品都应有
8 成分 新产品均采用真实成分及化学名称 “纯天然、100%、因子” 据产品概念需要,可增加一合法成分
9 功效 1、杜绝禁忌字句; 牙膏取消“氟”及“氟化物” 牙膏外包装须标注:
2、不用争议字句; “建议六岁以下儿童使用豌豆大小剂量”
3、简练、通顺、无错别字;
4、突出重点;
5、富于现代语言气息
10 用法及适用 科学、准确、简练、个性 有特殊使用方法或包装的产品必须详细说明
11 产地 产地:中国·广州 必须加
12 质量检验证明;保质期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合格品
保质期有两种标注方式,根据实际产品实际生产,可以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标注方式:
①保质期:×年 生产日期见包装标注
② 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标注
13 代加工 OEM产品需用厂家生产卫生许可证,农药号和执行标准由厂家确定,也需写明厂家名,+“分装/生产”字样
委托方: ×××
地址: ×××
受托方(或者被委托方):***化妆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
以上要与营业执照上文字一样。
如下图:
化妆品包装上面备案的生产商要求
9大类200多个词汇在包装备案中被禁
一、医疗术语
1
适应症相关用语,包括但不限于:
妊娠纹、妊娠斑、黄褐斑、病理性脱发、斑秃、全秃、普秃、疤、瘢、疹、疮、疔、疥、疖、痈、癣、炎、伤、痛、肿、脓、疱、痉挛、抽搐、酒糟鼻、脚气、感染、止脱、生发、净斑。
2
医学专业相关用语,包括但不限于:
医*、医护人员专用称谓(如医生、医师、大夫、中医、军医、药师、郎中、护士等)、专科、患、靶向、医疗、医治、缓解、缓解、愈合、内分泌、病毒、细菌(致病菌)、真菌(致病菌)、、排毒、脱敏、抗敏、防敏、杀菌、灭菌、防菌、抑菌、抗菌、除菌、消毒。
3
药学专业相关用语,包括但不限于
:
药*、药方相关称谓(如药方、汉方、韩方、藏方、苗方、蒙方、维方、古方、方子、验方、祖方、单方、复方、方剂、处方等)、药用、药物、中药、中草药、生长因子、激素、荷尔蒙、抗生素。
4
其他用语
:
基因、因子、干细胞、干扰素、毛细血管、淋巴、中枢神经、细胞修复、红血丝、黑眼圈、药妆。
二、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
包括但不限于:补肾、补血、活血、除湿、排毒、解毒、调节内分泌、吸附铅汞、生肌、祛寒、去除雀斑、祛风、祛红、通脉、行气、益气、理气。
三、虚假夸大用语
包括但不限于:复活、再生、新生、更生、重生、整形、微整、整肤、换肤、抗疲劳、丰乳、丰胸、高渗透、透皮、激活、活细胞、减肥、瘦、净脂、清脂、吸脂、燃脂、溶脂、抗氧、零负担、敏感**、纳米**、强壮、热能、、透活、微导、无添加**、纯天然**、纯植物**、生态**、有机**。
四、化用语
包括但不限于:、全效、强效、奇效、高效、专效、神效、速效、极效、超效、超强、全面、全方位、、、特级、高级、冠级、至尊。
五、医学名人的姓名
包括但不限于:神农、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白求恩。
六、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用语
包括但不限于: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活能?、活氧、科技平衡、冷效应、养分修复、氧份修复。
七、封建迷信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用语
包括但不限于:如鬼、妖精、卦、邪、魂、神灵。
八、已经批准的药名
包括但不限于:如肤螨灵、皮炎平、皮康霜。
九、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
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备注
1.标*的用语,不得用于化妆品标签标识中的产品功效等宣称,警示用语及依法登记的机构名称中含有的除外。
2.标**的用语,用于化妆品标签标识时,应当在产品注册或备案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真实性。
可用词语参考
护肤、美容、修饰功能
类别
可用词语
皮肤不糙
防止皮肤粗糙;使皮肤光滑;绷紧皮肤;紧致肌肤;去除肌肤表面干燥老化角质;
润肤
滋润皮肤;使皮肤湿润;保护皮肤防止干燥;补充皮肤细胞的水分;(注:涉及细胞都不行,只可以说:补充肌肤水分)
美肤
增加皮肤弹性;使皮肤细腻;使皮肤柔软,有光泽;调理皮肤;使皮肤保持健康;遮盖皮肤瑕疵;使皮肤更清爽;美白;(注:“美白”特证方可使用)
润发
补充和保持头发的水分和油脂;
美发
使头发柔软;防止头发曲裂分枝;防止头发产生静电;保持头皮和头发的健康;
润唇美唇
防止口唇粗糙;润唇;使口唇光滑;保护口唇,防止干燥;保持口唇健康;
牙齿
淡化牙菌斑、预防口腔细菌滋生、清洁口腔;预防口腔异味或口臭、清新口气;维护保持牙齿牙龈健康;洁白美白牙齿;
其他
保护指甲;使化妆持久不易脱落;
九种特殊用途
类别
可用词语
育发脱毛
育发作用或有助于头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预防脱发;减少或消除体毛;养发;(养发不一定属育发类特证的,看语景)
美发
改变头发颜色;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
美乳
美乳;美胸;有助于乳房健美;增加乳房皮肤弹性及张力;
健美
健身,纤身,塑身,美体,收腹,苗条,有助于使体形健美;
除臭防水
去除腋臭,体臭,汗臭;防水,防汗;
祛斑
祛黄,消除色素;预防色素斑;祛斑作用:淡/弱化色素斑;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
防晒
防晒,防紫外线,隔断紫外线,防皮肤光老化,防日晒引起的色斑;减轻日晒引起的皮肤损伤;
以下词汇是目前有争议的!!!
(大家要谨慎使用哦)
迅速、快速、全面、提高抵抗力、镇定、祛螨、延缓衰老、抑制黑色素的形成、超xx、特xx、均衡油脂分布、去除黄气、暗哑、抑油、修复细纹、修护(修复)表面受损肌肤,淡化黑眼圈,提升肌肤净白还原能力;强力;独有;特有;中草药等等
套装产品,顾名思义就是成套的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国内的相关套装形式总共有三种:
套装备案要求
种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
该类套装的产品是指在销售时仅以套盒的方式进行销售,套盒中的每款单品都有自己的产品名称。该类型的产品在进行备案时,需对每款单品进行备案,备案名称为“套盒名称”+“产品名称”;
这种形式的套盒,以清洗类、护肤类居多。
第二种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
该类组合包装的产品,是指在不破坏产品包装的前提下,所有的单品不能独立拆分出来的产品。对于这种类型的产品进行备案时,只需要对套装以“单品的形式”进行备案,备案名称为“套盒名称”。但在备案产品的配方时,需要分别报备所有单品配方。
这种形式的组合包装,以彩妆类、护肤类居多。
第三种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
该类型的产品,在套盒外观上跟种类型很相近,都为套装产品,并且套盒内部都含有独立包装的单品。但是该类型的产品与种类型的产品大的区别在于产品的使用方法不同:为两种或多种产品配合使用,不能单独使用。
对于这种类型的产品在进行备案时,只需要对套盒以“单品的形式”进行备案。而备案产品的配方时,分别报备所有单品配方。
这种形式套装产品,以染发类、护肤类居多。
温馨提示
一、产品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时,若产品以单品的形式进行销售,则产品按照单品的形式进行备案;当已经进行备案的单品组成套盒进行出售时,不需要再以套盒的形式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
二、产品在使用时,可以分别单独使用。但是产品宣称:配合使用后,效果更佳。像这种产品备案时,不属于第三种类型。
三、产品使用时,宣称需要按照相应的步骤进行使用,比如:步,使用XX洗面奶进行清洗;第二步,使用XX化妆水进行保湿……等,像这种情况的产品,不属于第三类产品。
以上第二、三点提到的不属于第三类的产品,在进行备案时只需按照类与第二类套装产品的特点进行划分后,按照相应的备案步骤进行备案即可。
参考法规: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2013年第10号)
2、《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企业办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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